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鉴定,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三方必须履行合同,如有一方未履行合同,视为违约,须向另两方赔偿违约金。
2、凡参加校内组织的招聘活动,必须进行二维码扫描入场,对已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和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不准继续参加校内组织的招聘活动。
3、对竞聘上岗的毕业生,已被录用但未按时去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取消该生在校内组织的一切招聘活动。学校、院部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推荐和盖章手续。
4、各学院要本着对学校和用人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毕业生推荐材料。凡毕业生推荐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推荐资格。
5、凡在应聘过程中,有损于学校形象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6、凡违背本规定,对已被评为省、市、院优秀毕业生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收回证书。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