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校园招聘准入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园招聘活动,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优质、真实、可靠的服务,切实维护双方利益,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制订本制度。



 

一、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正规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材料。

二、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时,除带齐上述提到的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招聘代表本人身份证和加盖有公章的用人单位信息需求表,提前三天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留存复印件。

、资质审查结束后,用人单位需填写《招聘(录用)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登记表》,并在云平台注册,明确招聘(录用)毕业生的具体专业、人数及基本要求;明确本单位的用工制度、工作期限、工作待遇、社会保险购买情况、人事户口档案管理等毕业生关心的事项。

四、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均需到我校就业指导中心招聘大厅举行,我校就业指导中心设有办公室、招聘室、宣讲室、会议室、面试室等场地。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私自进行面试活动,未经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校就业指导中心场地外举办招聘相关活动。

五、针对招聘见习生、实习生或有意向与学校签订实习与就业一体化基地的用人单位,除提供相应资质材料外,需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签署实习与就业一体化基地协议书,约定并规范双方行为。

六、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其他单位、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未经求职者个人同意,招聘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

七、用人单位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违规举办各类考试、培训以及随意收取手续费、违约金甚至高额押金等变相收费行为;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八、其他未涉及内容可参考《湖南理工学院用人单位招聘管理规定》。

本制度由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