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4年12月29日
湖南理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国办发〔2014〕22号文件、教育部教学[2014]15号文件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就业工作意义: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我校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二条 就业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寻求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广泛联系用人单位;坚持以“学生为本、教师为本、发展为本”的办学理念,狠抓就业指导队伍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坚持“坚守阵地,放眼异地,深入腹地,拓展基地”的工作目标,狠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努力提升毕业生就业率,力争在更大的空间、更高的层次上全面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满意。
第三条 就业工作的原则:
1、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含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下同)对全校普招本、专科学生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与管理。
2、公开就业政策、需求信息、择优推荐,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负责。
3、毕业生就业坚持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录用、诚实守信的原则。
4、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贫困县、边远地区、西部、国防等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建功立业。
5、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制订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全校毕业生资格审查、汇总、上报;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
3、组织指导各院做好毕业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毕业生就业推荐书的填写,负责全校毕业生的推荐材料和就业协议书的审核工作。
4、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收集就业信息,负责毕业生咨询和用人单位接待工作。
5、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及就业指导工作。
6、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双向选择活动。
7、负责就业网络平台建设与维护,组织毕业生网上求职。
8、负责全校省、市、院三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9、负责毕业生派遣工作,协调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10、做好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工作以及档案的保管、整理和转迁工作。
11、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评估工作并定期公布各院的毕业生就业情况。
12、处理毕业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13、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总结、科学研究工作。
14、完成学校领导及主管部门交办的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
1、按照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署,制定本院就业工作计划,全面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在招生就业处的指导下,负责本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
3、组织动员全院教职工和毕业生广泛联系用人单位、收集就业信息。
4、负责本院毕业生毕业鉴定,打印毕业生成绩单,收集和整理毕业生归档资料。
5、负责本院毕业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生源统计工作,指导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
6、负责初审本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7、负责统计本院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底就业率。
8、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组织本院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双向选择活动。
9、协助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做好用人单位的联络接待工作。
10、负责出具本院毕业生的政审、函调意见。
第六条 教务处职责:
1、负责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以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及相关数据的上报、归档。
2、负责对不能毕业的学生下达学籍异动通知。
3、负责审核毕业生成绩单。
4、负责下达就业指导课教学任务。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工作。
第八条 毕业生主要职责:
1、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应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的需要,到基层、到艰苦的地方建功立业。
2、积极参加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课程学习。
3、认真、严肃填写和核对就业材料中毕业生本人的姓名、专业、生源地(户口所在地)、就业报到单位等各项要素,做到准确无误。
4、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书,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就业意向和有关要求。
5、主动、积极搜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6、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若因考研、专升本、出国等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给学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6月10日之前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学校不再纳入就业计划,将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7、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及时携带学生证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签章,并将签章完毕的协议书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湖南省就业指导中心各执一份。学校以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办理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8、毕业生派遣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有特殊情况推迟报到,应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9、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第三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九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讲究诚信,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各方都不得随意改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征得签约诸方的书面同意,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批同意。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以后一方若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协议缴纳违约金。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严格实行一人一号制,严禁相互转借,因转借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当事人派遣资格。
第十一条 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除非双方解除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毕业生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需要声明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如隐瞒事实,与多家用人单位同时签约的,毕业生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批准,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其档案由学校转至家庭所在地,户口凭《毕业证》自行迁移:
1、不服从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单位报到的;
3、毕业生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因毕业生本人原因(如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毕业生外出参加招聘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参加招聘活动者,按旷课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凡未交清学费的毕业生,一律不予以推荐和派遣。
第十五条 凡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毕业生生源基本情况、建议就业方案及毕业生档案、漏报错报毕业生资格或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家长馈赠的礼金和礼品,或参加有碍工作公正的宴请;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证明者,或徇私舞弊、扰乱就业秩序者,一经查实,报请学校,按情节给当事人以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应向学校及毕业生提供详细真实的情况,如单位地址、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若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学校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并拒绝向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生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教育部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