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印 发《湖南理工学院教师培养管理暂行细则》的通 知


 

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教师培养管理暂行细则》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7年9月18日

湖南理工学院教师培养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和规范教师培养工作,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切实提高师资队伍的核心竞争力,为建设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特色鲜明的地方性大学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支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优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重点的教师需要,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第二章  新引进教师培养

第三条  学校对新引进无高校任教经历的教师实行3年培养期的导师引领工程,重点在政治思想、职业规范、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引领和培养。

第四条  学院(部)必须为新引进教师指定专门培养导师,所在学院和导师应该为新进教师制定培养计划,实施完成3年培养期的培养工作,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培养导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较高的学术和教学水平、优良的师德及高度的责任感。每位培养导师同期培养新引进教师原则上不超过1人,培养合格后,给予培养导师80标准课时/人年的指导工作量,培养导师名单由相关培养单位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根据培养计划对培养期内新引进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由相关院(部)负责,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并作为学校兑现待遇和续聘的主要依据。新引进教师需完成的考核目标任务在聘任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享受学校引进政策的新引进教师每年要完成培养期内的目标任务,经考核合格并续聘者,考核期内分年度给予其人才引进相应待遇。新引进教师首聘期为3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在3年聘期内,因个人意愿需调离或辞职者,则须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新引进教师在培养期内其基本工资、校内津贴和福利待遇按我校在职教师同等对待。

第三章  教师非学历培养

第八条  非学历培养包括博士后研究、国(境)外访问研修、国内访问研修、新教师岗前培训、课程进修、工程(实践)能力培养、教师网络培训及其他业务培训、辅导员培训、就业指导专干培训等。

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研究、国(境)外访问研修、国内访问研修、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教务处负责课程进修、工程(实践)能力培养、教师网络培训及其他业务培训工作;辅导员及就业指导专干培训分别由学工部和招就处负责。

第九条  教师非学历培养计划由各学院(部)于每年年初向教务处、人事处申报,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辅导员培训计划、学生就业指导专干培训计划分别由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制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非学历培养。

第十条  非学历培养审批程序: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分管部门同意(处级干部还须经组织部、分管校领导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

博士后研究是指教师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学校支持教师以在职非脱产形式从事博士后研究,各学院(部)同期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

(一)申请博士后研究的基本条件:

1. 在校工作满3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2.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强,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二)经学校批准同意以在职非脱产形式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师,研究期间应服从本单位工作安排,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三)经学校批准同意以在职脱产形式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师,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交纳保证金1万元,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工作。脱产期间学校发基本工资,享受学校福利待遇,停发岗位津贴。博士后研究在站时间不超过3年。出站后及时回校报到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退还保证金;如出站后超过1个月或在站时间超过3年不回校工作,学校作除名处理,不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国(境)外访问研修

(一)国(境)外访问研修是指选派到国(境)外(含港、澳、台)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为期半年至1年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学校鼓励、支持青年教师参加公派国(境)外访问研修。

(二)国(境)外访问研修分为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派出、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湖南省地方合作项目、学校独立资助派出、学校派出(费用自理)及因私自费出国等形式。

(三)申请国(境)外访问研修的基本条件:

1.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带项目研究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有关选拔、资助政策和出国(境)的有关条件。

(四)经学校批准,取得公派国(境)外访问研修资格的教师,在出国前须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国(境)外访问研修期间按《湖南理工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及管理实施细则》享受所规定的待遇。

(五)因私自费出国(境)访问研修或留学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享受在职人员待遇。

(六)国(境)外访问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不得违反我国及研修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如有违反,学校可立刻终止其研修项目,责令其回校,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国内访问研修

(一)国内访问研修是指选派到国内(不含港、澳、台)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为期半年至1年的研究和学术交流,简称国内访问学者。

(二)国内访问学者分为校派和院派两种形式。校派国内访问学者是指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资助计划选派的访问学者;院派国内访问学者是指各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而选派的访问学者。

(三)申请国内访问学者的基本条件:

1.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讲师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

(四)校派国内访问学者费用由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提供资助,不足部分由学校补齐。并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报销住宿费、每学期一次往返路费。

(五)院派国内访问学者原则上每个学院(部)每年不超过3名教师;院派国内访问学者费用主要由学院(部)或本人承担,学校资助的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

(六)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应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研修结束,应在所在的院(部)作1次学术报告,并及时到人事处办理报账手续;未完成论文和学术报告要求的,所有访学费用由个人负责。

(七)国内访学期间承担了一定的学术任务学校按其相应职称(职务、学位)的岗位津贴基本档发放。

第十四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

(一)新引进及在高校任教且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应按计划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等)和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统一考试。凡在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统一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新引进教师解除聘用合同,非新引进教师降级聘用。

(二)岗前培训的培训费、教材费原则上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课程进修

学校鼓励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通过课程进修形式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并承担进修课程的教学。课程进修可通过在职自修或到其他高校(单位)进修两种方式进行。课程进修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进修课程1门以上。每个学院(部)原则上每年派出课程进修教师人数不超过本院(部)专任教师总人数的10%;

(一)申请课程进修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在校工作3年以上;

2.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近三年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3.因教学工作需要开设新的课程或开办新专业。

(二)课程进修的要求:通过进修学习,使教学、科研能力有较大提高。教师课程进修完毕,应主讲所进修的课程,举办一次公开课,并将学习情况及考核成绩交教务处备案。

(三)进修费用:

经学校同意选派参加课程进修的人员,非在职课程进修期间学校按其相应职称(职务、学位)的岗位津贴基本档发放;在职进修教师根据进修考核情况补贴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非在职课程进修结束后凭结业证书或进修证明和进修总结到教务处报到。按期开课者,学校报销其进修期间的学费、规定的住宿费、每期一趟往返路费。未获得结业证者,进修期间学费由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工程实践(社会)能力培养

(一)为提升理工科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和人文社科类教师社会实践能力,学校鼓励、支持青年教师到国内外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为期3至12个月的与专业相关的工程实践(社会)工作和交流。教师工程实践(社会)能力培养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二)各学院(部)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建设需要,积极为教师工程实践(社会)化培养搭建平台,建立一定数量的教师工程(实践)化培养基地。

(三)教师工程实践(社会)化培养期间,享受学校在职人员的待遇。培养结束后应提供工程实践(社会)单位出具的培养、考核鉴定材料,经审查合格者,学校予以资助每月1000元以内的住宿、差旅及交通费,每人总额不超过6000元,凭发票一次性报销。

第十七条  教师网络培训

(一)学校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教育部举办的以传授交流先进教学理念、经验、技术和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全国高校教师网络课程培训,以提高我校中青年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二)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在线培训两种方式,学校重点资助中青年教师参加在线培训的方式,每个院(部)可按本单位专任教师的10%的比例推荐教师参加在线培训,每个教师可选择一门培训课程,培训完毕凭培训结业证书、培训费发票到人事处办理报帐手续;学校鼓励有项目经费来源的教师参加集中培训,经费从个人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指各类专业知识研修、学科(专业)建设研讨、硕士生导师能力发展、教学和科研能力提升、英语和计算机能力培训等有助于提高教师素质的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培训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待遇。

业务培训分为校派、院派和自筹经费派出。

(一)校派业务培训主要包括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有计划的针对性培训。培训结束后应提供培训证书、成绩单或总结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资助培训费用(含培训费、住宿费、差旅费等,下同),培训费用按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二)院派业务培训主要包括因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有针对性派出参加的培训,培训费用由所在学院(部)或个人承担。

(三)自筹经费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个人有项目经费来源的可从其资助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教师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教师培训的管理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和所在院(部)共同负责,各院(部)每年年底申报教师下一年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应科学规划并组织教师参加非学历培养,有效促进教师培养资源的公平配置,建立教师非学历培养信息库,加强教师非学历培养的管理和考核,保证培养(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培训登记制度,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记载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服从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不得无故变更。确有需要变更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师外出学习离校前和学习结束返校后须通过教务处办理手续,由所在院(部)向人事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请国家或学校资助派出参加非学历培养的时间距上一次享受国家或学校资助派出时间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申请学院资助派出参加非学历培养的时间距上一次享受学院资助派出时间原则上应在3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计算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所涉服务期时,不包括脱产参加博士后研究、国内访问研修、国(境)外访问研修的研修期。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教师培训经费统一归口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须经学校研究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